【第四十七期■發送日期2017年0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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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自106年1月1日起,得以網路或媒體向國稅局提示帳簿電子檔。
1-2)
固定資產毀滅廢棄之處理。
1-3)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提示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業虧損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1-4)
營利事業列報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1-5)
公司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除調整補稅尚須加計利息。
1-6)
營利事業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相對於貸出款項的利息支出不得認列。
1-7)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相關規定。
1-9)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取得之政府補助款,除列為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1-10)
營利事業汰換新車,申請退還的貨物稅款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業稅
2-1)
營業人購入貨物供尾牙抽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2-4)
106年度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已經開始囉!
2-5)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仲介業收取看屋費應否課徵營業稅。 |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2)
106年結婚的朋友請注意!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可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以免漏稅受罰。
3-3)
公司舉辦尾牙,摸彩品如何辦理扣繳?
3-7)
105年度各類所得憑單於申報截止後,欲辦理申報資料更正,請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3-8)
個人於105年1月1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請留意是否屬於新制之課稅範圍。 4、遺產及贈與稅
4-1)
106年遺贈稅免稅額、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等皆與105年相同
4-3)
為子女償還銀行貸款應申報贈與稅。 5、其他稅制
5-1)
料理米酒應陳列於調味區內供消費者選擇!
5-2)
產製貨物出廠前申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避免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及報繳貨物稅!
5-3)
106年1月1日起,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債券ETF證券交易稅10年。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宗盛可提供BVI、Samoa、Seychelles、Hong Kong、Singapore、Anguilla及Belize等司法管轄區之設立服務。
1-1)
Anguilla
1-2)
BVI
1-3)
Belize
1-4)
Samoa
1-5)
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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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自106年1月1日起,得以網路或媒體向國稅局提示帳簿電子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財政部於105年7月1日以台財稅字第10504546150號令訂定「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該局說明,依該要點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外,得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下載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上開帳簿資料後,該帳簿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謝雅萍 電話:(04)23051111轉7185 1-2)
固定資產毀滅廢棄之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其廢料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若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不需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劉貞吟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25 1-3)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提示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業虧損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雖提示清算證明文件,惟經查核未提示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虧損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出資額折減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損失。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160,00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虧損之證明文件,遭剔除補稅。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系爭投資損失係海外子公司A公司之清算損失,其已檢附A公司解散清算證明文件及A公司清算完結匯入款項,即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之金額認列投資損失等。經本局查核,以A公司係甲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從事海外投資控股業務,A公司再轉投資B公司為甲公司之孫公司,實質上運用甲公司之投資款產生之營運虧損為B公司,惟甲公司未能釐清系爭投資損失內容,無法證明A公司清算完結收回股款之計算依據,亦無法證明B公司有實質營運所產生之虧損,顯見A公司僅係形式上辦理解散清算,無法僅憑A公司銀行匯入款及清算文件,即可認定其列報之投資損失係屬真實,原核定否准認列並無不合,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範之投資損失,係以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運虧損為限,並透過減資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方式,造成其出資額折減者,投資損失才算真正實現,並非僅檢附形式減資或清算文件即可認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2 1-4)
營利事業列報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列報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相關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徵、免納或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並應依第8條規定計算基本稅額,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本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出售國內上市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約3,0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當年度申報課稅所得為虧損約500萬元,惟未填寫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本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該公司之基本所得額為2,500萬元(課稅所得負50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3,000萬元),予以補稅294萬元【(基本所得額2,500萬元-扣除額50萬) ×稅率12%】,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有列報證券(期貨)交易等所得,即使申報課稅所得為虧損,仍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1 1-5)
公司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除調整補稅尚須加計利息
本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疏於核對以往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核定數,導致未即時釐正盈虧互抵餘額,是否會處罰?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惟若其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數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減者,依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釋規定,其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0 1-6)
營利事業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相對於貸出款項的利息支出不得認列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本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利息支付800餘萬元,同時列報存出保證金2億餘元,經查係甲公司向銀行貸款而借予關係企業乙公司使用,且並未收取利息,其性質係屬關係企業之資金貸予,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合計調減利息支出500餘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符合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曹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4 1-7)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相關規定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必須是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准予認定。 本局特別指出,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惟如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者,除應具體敘明發生盤損之原因及提出發生盤損之商品盤點紀錄,尚應提示申請盤損上年底之商品盤點紀錄、進銷(耗)存明細表、商品領用紀錄等,俾憑查明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盤損商品為非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之情事者,如未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亦未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規定,稽徵機關將否准認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3 1-8)
加油站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應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為增加商品銷售量,其中最常使用的促銷方式就是隨銷貨附贈物品,一方面可吸引消費者前來消費增加業績,另一方面又可列報廣告費,真可謂一舉兩得,但仍需注意列報廣告費之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8目規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至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據。 該局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經營加油站A公司列報其他費用300萬餘元,其中衛生紙、面紙、洗衣精等物品金額合計數高達200萬餘元,有違常情,經研析結果,該等物品應為加油所附贈,屬廣告費性質,該局乃通知A公司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惟A公司僅提示促銷相片及海報,未能提示贈品支出日報表等資料,該等廣告費200萬餘元乃予剔除,核定A公司補稅34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支出,務請注意取具符合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1-9)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取得之政府補助款,除列為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及中小企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也就是說,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應減除政府補助款,以避免同一筆研發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 該局指出,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以健全經濟發展,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是公司若有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並已取得政府補助款,記得要注意,除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補助款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2,000萬元,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稅額300萬元(2,000萬元×抵減率15%)。嗣經進一步查得,該公司於當年度有取得經濟部給付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500萬元,該公司雖已依規定將補助款列報其他收入,惟發現該補助款並未自申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經國稅局依規定減除後,核定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稅額225萬元【(2000萬元-500萬元)×抵減率15%】。 該局再次提醒,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取得之政府補助款,除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減免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以避免同一筆研究發展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遭國稅局核減費用及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06-2228060 1-10)
營利事業汰換新車,申請退還的貨物稅款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年節將至,許多企業會選擇此時檢視名下車輛設備,汰舊換新,轉換新氣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消費者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成節能減碳目標,已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於105年1月8日生效,消費者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將持有滿1年、且符合使用年限(汽車出廠滿6年,機車出廠滿4年)的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的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享有汽車減稅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稅4千元優惠。而企業主必須注意的是,換購新車所領取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應將該補助費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車減徵的貨物稅優惠措施為5年,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止,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並且注意於取得貨物稅退稅款年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5 2、營業稅
2-1)
營業人購入貨物供尾牙抽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某公司來電詢問,公司舉辦尾牙餐會採購供摸採活動之獎品,所取得統一發票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至於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準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按營業稅法規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視為銷售貨物之情形,應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扣抵的扣抵聯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出來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紀穎菲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504 2-2)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消費者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 該分局說明,部分店家遇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時,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需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以減少其索取統一發票意願,進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就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服務管理課張修榕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22 2-3)
獸醫經營之犬美容犬旅社業務應依法登記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邇來有獸醫師除提供專業性寵物醫療行為外,兼營寵物美容及寄宿寵物等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如有前揭銷售勞務行為時,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營業人如經營旨揭非屬其專業性勞務行為時,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及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且未依期限內補辦登記者並得連續處罰。倘涉有違章情事,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蔡宏基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08 2-4)
106年度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已經開始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稽徵,有效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即日起至12月31日止,會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累積留抵稅額巨大、透過網際網路交易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 該所說明,營業人如經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亦提醒民眾購物消費不忘索取發票,以共同促進統一發票制度順利推行。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318 2-5)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仲介業收取看屋費應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民眾看屋之清潔服務費及分攤電梯費用,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年來因房地產市場交易熱絡,房屋仲介業者帶民眾看房屋次數頻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對仲介業者收取看屋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倘有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用,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服務管理課周鴻儀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11 更新日期:106/01/23 2-6)
營業人用戶登記名義不符者,請儘速向公用事業變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按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全面開立統一發票,考量前揭78年函釋行之多年且營業人尚需要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於開立之統一發票上登載正確買受人名義,因此財政部於106年1月12日以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劃定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前揭函釋規定。 該所呼籲,為避免輔導期間結束,營業人用戶繳納水電瓦斯費卻無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申報扣抵營業稅,請營業人用戶及早向公用事業辦理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李欣芸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301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扣繳義務人扣取稅款,未將稅款繳交國庫,小心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向所得人扣取稅款,卻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將稅款繳交給國庫,即使事後主動補繳,也不能適用免加徵滯納金的規定。有少數營利事業逾期繳交扣繳稅款,但在向代理國庫繳納扣繳稅款時,卻要求國庫收款人員,只補交利息免繳交滯納金。對於這種逾期繳交扣繳稅款者,並不能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僅加計利息之規定,而應按逾期繳納天數加徵滯納金。 (提供單位:北斗稽徵所綜所稅股張雅惠,聯絡電話(04)8871204轉210) 3-2)
106年結婚的朋友請注意!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可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以免漏稅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戶籍資料結婚登記日如為106年1月1日以後者要注意,在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105年度雙方並無婚姻關係,所以只能以單身申報,以免因虛列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以致漏稅被罰情事。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有配偶,可以減除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因此每年5月申報上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常發現有民眾誤與「當年度」結婚配偶合併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6日辦理結婚登記,同年5月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夫妻於104年度尚無婚姻關係,所以雙方要分開申報,但因甲君誤申報新婚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張素玉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221 3-3)
公司舉辦尾牙,摸彩品如何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技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1.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全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2.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 3.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蔣耀敏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505 3-4)
扣繳義務人如發現扣繳稅款有溢扣情事,應如何處理?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發現扣繳稅款有溢扣情事,應如何處理?
該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繳納扣繳稅款後,如發現有溢扣情事,應將溢扣之款項退還納稅義務人(即所得人),並向所屬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屬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退還手續。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蔣耀敏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505 3-5)
長期照護僅醫藥費部分得申報列舉醫藥費扣除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須具有醫療性質所支付之費用始得認定;另依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該分局提醒,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故因長期照護所支付之醫藥費僅限於因醫療而支付之費用得列舉扣除。另如病房膳食費、照護費、看護費等非屬醫療性質,所支出之費用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分局呼籲民眾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上述醫藥費扣除之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黃瀞慧,電話:04-7274325轉203) 3-6)
106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與應稅所得之計算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分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5年12月7日公告10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6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6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如下: 甲君年資2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000萬元,退職所得=〔(362,000x25-180,000x25)x1/2〕+(10,000,000-362,000×25)=3,225,000元。 該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蔡金蘭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07 3-7)
105年度各類所得憑單於申報截止後,欲辦理申報資料更正,請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各類所得憑單資料申報期限,將於106年2月6日夜間12:00截止,請尚未辦理申報之扣繳單位把握最後時間利用網路完成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扣繳單位如發現所申報資料錯誤需要更正,無論係採網路或人工申報方式,均請檢具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申請更正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採用網路申報者,請另附回執聯及全部正確申報資料重新產出完整之電子檔,以利辦理後續更正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於「標題」右方空白列輸入「各類所得」按「搜尋」,即可點選「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下載運用,其他更正申報所需檢附之詳細資料請向所屬稽徵機關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孫慧玲 電話:(04)23051111分機5203 3-8)
個人於105年1月1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請留意是否屬於新制之課稅範圍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詢問個人於105年1月1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是否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以下稱房地合一新制)之課稅範圍? 該分局說明,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份出售其配偶乙君在104年4月贈與之房地,而該房地係乙君於99年5月取得,雖然甲君是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房地,但甲君之持有期間得併計乙君之持有期間,併計後之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其出售房地時應適用舊制課稅規定,甲君應於106年5月份將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補充說明,乙君若於105年1月1日以後將房地贈與甲君後出售,因甲君取得房地時點於105年1月1日以後,則甲君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惟於認定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之持有期間時,甲君持有期間仍得合併計算夫妻之持有期間。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在105年1月1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請多加注意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以免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黃瀞慧,電話:04-7274325轉203) 4、遺產及贈與稅
4-1)
106年遺贈稅免稅額、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等皆與105年相同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06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情事,所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皆與105年相同未做調整。 該所進一步說明,106年發生繼承及贈與情事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如下:一、遺產稅:(一)免稅額為每年1,200萬元;(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三)扣除額: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二、贈與稅:免稅額為每年220萬。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王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 4-2)
生前出售土地若未辦妥移轉登記,死亡時應列入遺產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死亡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還沒有登記給對方,那麼這筆土地還是屬於死亡人的遺產,應該加入遺產總額,但相對的也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如同死亡人未清償的債務,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甲出售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死亡時還沒辦移轉登記,那麼申報時要把這筆土地500萬加入遺產總額,並列未償債務500萬元,如果還有應收未收的土地尾款,也算死亡人的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江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100 4-3)
為子女償還銀行貸款應申報贈與稅
許先生來電詢問,其長子於前年貸款600萬元購買房屋,今年因任職的工廠倒閉而失業,無力償還貸款本息,許先生想幫長子償還全部房貸,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所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所以,許先生代長子償還全部銀行貸款時,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說明,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如果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本案許先生如果於同1年度內代償長子貸款600萬元,因已超過現行規定的免稅額220萬元,應於償還銀行貸款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06-2223111轉8041 5、其他稅制
5-1)
料理米酒應陳列於調味區內供消費者選擇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消費者如何分辨市面上所販售「米酒」及「料理米酒」?什麼才是您所想要選購的酒品?大概可從酒精度、產製過程及包裝標示之不同來分別,且各屬不同酒類,所課徵之菸酒稅亦有不同。 該所說明,「米酒」是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及蒸餾而製成之蒸餾酒;「料理米酒」是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因此,「料理米酒」之酒精度不得超過20度,且包裝標示須有「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至於「米酒」則無酒精度限制,但不得調和食用酒精。如果是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酒精度雖未超過20度,但包裝標示無「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或者是酒精度超過20度且有調和食用酒精者,是不得歸屬「料理酒類」或「蒸餾酒類」,而應歸屬「其他酒類」。 該所進一步表示,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考量料理酒類係專供烹調料理用,應陳列於調味用品區,不適用「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有所區隔,消費者於選購時可針對酒品之酒精度、產製過程、包裝標示及陳列區加以判斷。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銷售稅股 黃惠麗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305 5-2)
產製貨物出廠前申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避免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及報繳貨物稅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鑑於食品加工技術日新月異,消費者對飲料品需求多元及多樣性趨勢,因應新型產品之外觀與其內部成分不同,以致稽徵實務上徵納雙方對於各類飲料品之貨物稅徵免認定,迭生爭議。該所說明,為解決前述問題,建立貨物事先申請審核貨物稅徵免認定機制,供產製廠商於貨物出廠前確認貨物稅之徵免,以利其產品生產規劃及訂價。 該所呼籲,為利產製廠商於貨物出廠前確認貨物稅之徵免,若產製廠商有必要事先瞭解其擬產製之貨物是否屬應課徵貨物稅項目時,提供其個案資料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復之機制,將可有效避免產製廠商因不知其產製之貨物屬應稅貨物,而未主動依規定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及報繳貨物稅致遭處罰之爭議。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銷售稅股 黃惠麗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305 5-3)
106年1月1日起,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債券ETF證券交易稅10年
本局表示,106年12月16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案」,自106年1月1日起,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債券ETF)證券交易稅10年。 本局說明,本次修正要點除賡續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10年(106年至115年)外,並增訂暫停徵債券ETF 證券交易稅10年(106年至115年)。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次賡續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期能達成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之目標;另暫停徵債券ETF證券交易稅,可提高小額投資人參與債券市場機會,並有助於金融主管機關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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